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易陷入三个误区
8月25日《郑州晚报》发布了郑州市公务员局出台的“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考核标准分为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4个方面。得分由基本项、加分项和扣分项3部分构成。每个方面基本分25分,符合衡量标准即可得分。有9种情况可以加分,有30种情况将被扣分。按条加分、扣分,得分与考核、奖惩、晋级等挂钩。
考核标准意味着一种约束,从这个角度看,郑州标准的出台意味着,除了现行党纪国法之外,又给当地公务员上了一道“紧箍咒”。但这个“紧箍咒”能不能发挥实效,还要看内容是否合理,与现行党纪国法是否相衔接。
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务员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应是表率性的。诚信需要每一个社会分子共同组成和维护,公务员是政府形象的传递者,个人言行举止应严于普通公民。因此树立科学合理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个人道德水平,便于群众监督,也有利于引领整个社会个人诚信建设。
作为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它更多衡量着卸去法定职责后,作为平等的个人,在与他人交往中是不是诚实、讲信用。将公务员一部分私法领域里的行为水平,拿到工作体系中来衡量,是否正当?我认为,做好公仆,首先要是一个优秀的个人,因此,“被评为‘文明家庭’、‘文明市民’、‘道德模范’,参加献血活动,主动捐助希望工程、参与结对帮扶活动一年以上,参加志愿者活动成绩突出,见义勇为受表彰,拾金不昧受表彰”作为诚信的加分项,并无不妥。但与“受到服务对象书面表扬的,工作业绩突出受表彰的”等职业道德方面的内容并列,并不协调。
有人说,对群众更要讲诚信。这里的诚信,实则是公务员为群众服务职责的应有之义,在法律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向群众作出的承诺要兑现,背后实际上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强制力作用的结果。
其次,既然“公务员诚信量化考核标准”与考核、奖惩、晋级等挂钩,那么,考核的标准、奖惩的尺度和晋级的条件,有必要与现行公务员管理规范相协调。目前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标准是“德、能、勤、绩、廉,重在绩”,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等四等;对应予奖励的情形,都是面向群众服务的情形;对应予惩戒的,同样是公务职责领域内违法违纪的情形,有警告、开除等六种处分形式。郑州出台的考核量化标准,把职务不法行为和个人私生活行为混为一谈,这样做的隐患是,会让部分公务员误以为“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谋取私利的”等违法犯罪行为,仅是个人诚信问题而已。
最后,公务员诚信考核体系不应是无本之木,要想激发考核监督的活力,还要在如何引导群众来参与评价和监督上做文章。在现行的党纪国法已对什么样的公务员是优秀的公务员作出明确清楚的规定时,严格执法足以起到约束公务员的作用,另辟蹊径,实则有架空既有法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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