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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应聘人社局遭户籍限制 投诉不成提起诉讼

时间:2013-10-05 12:36河北网(www.he-bei.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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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敏(化名)是个90后姑娘,今年7月份刚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毕业。4月份,她提前来到南京找工作。应聘的第一份工作是南京市人社局12333电话咨询员。不过却被招聘方告知,不收南京户口以外的应聘者。

性格倔强、喜欢较真的苏敏先是向江苏省人社厅投诉,但一直没收到回复。随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市人社局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4元以及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几经周折,建邺区法院昨日立案受理。

因外地户籍应聘遭拒

90后姑娘苏敏来自安徽宣城,就读于安徽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今年4月8日,她在网上看到南京市人社局下属的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中心对外招录10名“12333”电话咨询员,一心想留在南京的她打算试试。但是,招聘简章上明确“南京市户籍”才能报名。

苏敏打电话过去询问,对方表示“南京户籍”是硬杠杠,不符合这一条件都不行。

“为什么只有南京市户籍的人才能报名呢?”苏敏对此表示质疑,“我的各项条件都符合,只是户籍不是南京而已,莫非只有南京市户籍的人才能胜任这份工作?” 苏敏觉得受到了“户籍歧视”,到相关部门投诉也未得到满意答复。

“较真”的苏敏将这个问题投诉到了省人社厅但迟迟没有回复,为了维权,苏敏在律师的帮助下,向玄武法院起诉南京市人社局,要求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元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但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不予立案。

6月4日,苏敏不服气,又向南京市中院提起上诉,但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裁定”,理由是认为此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苏敏应依法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得已,她只能依照法院要求,走劳动仲裁的路。但7月29日,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旧驳回了苏敏的劳动仲裁申请,理由是没有提供足够的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相当于否定这是劳动争议案件。就在苏敏等人一筹莫展的时候,事情发生了转机。

2013年8月7日,苏敏和代理律师被告知,南京市人社局已迁址到建邺区,相应的审理机构也发生了变动。

苏敏于是再次向建邺区法院提交诉讼请求,令她高兴的是,这次法院成功受理了此案。

人社局称“告错对象”

9月30日上午9点半,苏敏一案在南京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金陵晚报记者见到了苏敏。

原告苏敏一方仍然坚持之前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4元(指苏敏应聘期间的快递费用和为此产生的手机通话费用),以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庭审时,原告苏敏及其代理律师许英指出,12333电话咨询中心隶属于被告南京市人社局,“两者关系密切”;其应聘的12333接线员岗位要求“需具备南京市户籍”,是被告就业歧视的一种表现。对此,出庭的被告方南京市人社局代表,多次当庭指出苏敏“告错了对象。”被告方指出,首先,今年4月3日的那次公开招聘,是由鼓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隶属于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的全资国有企业)发出的,10名电话咨询员招聘来后,再派遣至市人社局12333电话咨询中心工作。“该局从未发布该招聘简章”。

其次,鼓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是用人单位,负责派遣劳动者到12333电话咨询中心工作,后者属于“用工单位”,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事业法人”。本次招聘应为鼓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而并非该局。“将该局列为被告,属于诉讼对象错误”。

对于这一点,小苏和代理律师并不认同。小苏指着招聘公告称,上面第一句便是“受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为局属电话咨询中心招聘10名电话咨询员”。小苏的理解是,无论是谁招聘,但是为人社局招聘的。既然受人社局委托,其中的招聘条件肯定是人社局认可。“按照常理,一个劳务派遣单位怎么可能为实际用工单位设置招聘条件呢?”

庭审现场,双方就“南京市人社局是否构成侵权并担责”展开数轮辩论。

最后陈述时,原告表示坚持诉讼要求,并提出要列加鼓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12333电话咨询中心两家单位为被告。

审理最后,法院未当庭宣判。(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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